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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章、边城豪族

小说:醉卿十六年作者:博博说字数:2103更新时间 : 2020-12-06 06:00:00
  “你们怎么看?”爷爷听完话,开始跟其他的老人用少数民族语言讨论起来。我懵懵懂懂的什么也听不懂,等了好久才看见爷爷对着公公点了点头。

  接着公公便对我说:“虽然没有发生什么,但瓜田李下总是不好!雪儿,你也别说我们为难你,等你身体好了就跟阿慕离婚吧,孩子留在我们家,你这样的身份,不适合做尚尚的妈妈!”

  果然,他们还是对我的尚尚下手了。

  我一时无比酸楚:“爸爸,当年我嫁入沈家时,您满心欢喜。那时您是不反对我的,为什么现在要这样为难我?难道这些年我为阿慕为孩子做的,您都看不到吗?”

  当初我跟沈修慕结婚时,是公公力排众议让我进门,这些年婆婆对我各种刁难,公公也多有维护。所以我想知道他还会不会给我留点退路,哪怕一点点也好。

  但结果是……

  “唉,孩子,你也不要有想法,在我们这样的家庭里,家族颜面重于一切!你如今的名声……唉,不说也罢,你总要为孩子考虑考虑啊!”公公语重心长的说,“你看看你在J县那么闹,让我们的脸往哪儿搁?”

  说完话,他毫不犹豫地拿出手机,当着所有人的面打电话给沈修慕,通知他回来办离婚手续。

  我苦笑:“终究是我太天真了!”

  公公若是像表面这样慈眉善目,他又如何能在J县走到今天,一切都是我自作多情而已。

  沈修慕自是不接受安排,当场砸了手机。公公见命令不动自己的儿子,干脆劝我主动放弃。

  我冷笑起身,整理一下思路说:“爸爸既然要赶我走,我无可奈何,只是在走之前,有些话要和爸爸对质清楚。当着各位爷爷们的面,我不敢有半句假话,也请爸爸做到有一说一,实事求是的回答我提的每一个问题,可以吗?”

  公公完全想不到我会忽然变脸,怔了怔说:“你又想整什么幺蛾子?”

  我冷哼一声:“那天晚上,我只打了电话给阿慕,以他的手段怎么能那么快调动起那么多力量去找王镇雄?还能连夜刊发新闻,将舆论彻底调动起来进行大篇幅的报道?这是早就布好的陷阱吧?”

  公公闻言警惕起来:“你知道什么?”

  我笑笑:“当日宴会杨康本来并不打算让我去,是政教局的人特意点我的名,那时我就觉得蹊跷,初来乍到怎会有人知道我的名字?后来联想到我曾将要到J出差的事情告诉过阿慕,我也就释然了。以阿慕的脾气,他总是会把所有事都和你们说的。

  但那时我还没想那么多,只是单纯的以为你们这边经营多年,认识两个ZF部门的人,打个招呼照顾我一下也是常事。可是我完全没有想到,你竟然利用我!

  你明明知道王镇雄极度好色,还利用你的人将我放到夜宴的队伍中,难以想象当日如果不是我机警,那么被抓到跟王镇雄在一起的人便会是我吧?到时候舆论之下,王镇雄将会被撤职查办,而我则会被你当成引诱王镇雄的棋子牺牲掉。到时候你再逼着沈修慕跟我离婚,而因为我是婚内出轨,还得自动放弃尚尚的抚养权……爸爸,这就是你的手段吗?就为了彻底的把王镇雄掀翻,你就要这样牺牲我吗?”

  我常觉人心不可测,却也没想到人性之残忍,竟已经残忍到这个地步。

  就为他一己私欲,什么都可以牺牲,我、孩子、甚至他儿子的家庭,他可以全都不放在眼里。这样的人,让我觉得可恨,可怕,更可悲。而更可悲的是,这样的恶却掩盖在慈眉善目的外表之下,轻易难以察觉。

  围观的爷爷们终于反应过来,怒不可遏:“孽子!你怎么能这种禽兽不如的事情来,那可是你孙子的妈妈,你以后拿什么脸来面对孩子,面对列祖列宗?”

  “不要听她胡说!”公公急了,“她就是想要孩子,编出来骗你们老人家的……”

  “骗?”我冷笑,“这么有理有据的谎言你编一个试试?借有利时机打击商业对手,这原本无可厚非,可要是让阿慕知道,你差点把我送到王镇雄床上,你说,他会怎么想?”

  “阿慕是我的儿子,为家族声誉,有什么不可以付出?!”眼看我的逻辑环环相扣,再不拿出长者的威严他便要名誉扫地,公公终于露出他的真面目。

  “是吗?那我是怎么嫁进你们家的?”我一步一步逼近他,用很轻的语气说,“退一万步讲,就算阿慕不计较,王家会看不出蹊跷?当日王镇雄是吃了药的,只要我跟人说,是您让我给他下的药,您觉得您还能从这件事摘出去?”

  狭窄的祖屋蓦然寂静,这一刻,所有人都选择了静默。

  因为这已经不单独是我跟公公的恩怨,还牵涉到沈氏族群的利益。而只要谈到利益,他们是不会纵容我的,哪怕明明知道公公是错的,他们也会让他继续错下去。

  “你敢威胁我?”公公冷笑。

  “不是威胁,是谈判!”

  “凭什么?”

  我掏出手机:“今日的录音我已同步发送到朋友手里,只要她三个小时之内接不到我的电话,她便会将此录音全网直播并报警,到时候,你觉得就凭你小小一个边城土财主,能不能横行于国家根本大法之上?”

  “哦,对了,我忘记您不懂法,好,那么我告诉您,《宪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!”

  “《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 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“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: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……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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